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02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邓传珠与王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传珠,王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02民初377号原告:邓传珠,男,195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王成,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邓传珠与被告王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传珠、被告王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邓传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工费3785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房栋通过挂靠佳辰经贸公司承包了海拉尔丰益麦业公司院内土建工程,被告从房栋处分包了劳务。2015年8月15日,被告王成雇佣原告进入工地开始施工。2015年9月24日,工程结束。2015年11月27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3785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此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王成承认邓传珠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成给付原告邓传珠劳务费378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王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