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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选银、陈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成都洪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选银,陈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309号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成都洪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洪河镇洪景丽苑。法定代表人:曾传荣,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彪,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选银,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彭州市。被告:陈莲,女,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彭州市。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选银、陈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其间,因被告钟选银、陈莲已经向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李 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生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