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志成申请执行王建军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成,王建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259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成,男,汉族,工人,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建君,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尚志市。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尚商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