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2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吴海红与桂林市聚芗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红,桂林市聚芗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02民初371号原告:吴海红,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被告:桂林市聚芗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榕湖北路16号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92789267X。法定代表人:杨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芳,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吴海红与被告桂林市聚芗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刘恒志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海红,被告桂林市聚芗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芳、李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海红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海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恒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