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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松海泉矿泉饮品有限公司与靖宇县仁泰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松海泉矿泉饮品有限公司,靖宇县仁泰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66号原告:吉林省松海泉矿泉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法定代表人:李宝华,董事长。被告:靖宇县仁泰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法定代表人:张德仁,董事长。吉林省松海泉矿泉饮品有限公司与靖宇县仁泰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松海泉矿泉饮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松海泉矿泉饮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吉林省松海泉矿泉饮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文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明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