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武冈市电力矿山物资有限公司与赵秀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冈市电力矿山物资有限公司,牛志军,赵秀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484号原告武冈市电力矿山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朝晖,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才华,男,1963年4月4日,汉族,系肖朝晖丈夫。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慎重,男,1975年9月18日,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牛志军,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赵秀莲,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原告武冈市电力矿山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牛志军、赵秀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冈市电力矿山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市电力矿山物资有限公司以其他原因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市电力矿山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武冈市电力矿山物资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夏颖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徐银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