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4222-4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齐泰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齐泰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4222-422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六路创业一号B座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9。法定代表人郑青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霞,该司法务专员。被执行人深圳市齐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北南新路东苏豪名厦15A2。法定代表人张玉强,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齐泰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五案,本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77、678、680、681、68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共计人民币25元及利息、罚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就这五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被执行人每案支付人民币25000元、五案共计人民币12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和解款项,故请求本院结案。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五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77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77、678、680、681、682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宇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麦权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