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972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东莞市乾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北航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乾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北航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620号原告:东莞市乾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路东莞市家居装饰城第D区*座*层**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Q2Y138。法定代表人:于明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君,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月,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东莞市北航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穗丰年村穗隆南路*号*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J4DP3E。法定代表人:狄新宇。原告东莞市乾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北航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审判员  魏万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