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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辖终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邱永泉、郑志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永泉,郑志建,陈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辖终000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永泉,男,196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志建,男,1976年2月27日,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审被告陈玉梅,女,1964年5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邱永泉因不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25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郑志建的经常居住地不是焦作市解放区,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查,借条中对管辖法院的约定不明,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原审原告郑志建是接受货币一方,其提供了房屋租赁协议、物业证明材料,证实其自2015年3月1日起至今,经常居住地是焦作市解放区,所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所在法院对本案由管辖权。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苏 杭审判员  胡永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琨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