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裘利群与上海闵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裘利群,上海闵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裘利群,女,194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闵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马传宝。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国,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裘利群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闵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沪0112民初22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裘利群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基本事实错误。2015年2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物业合同终止,此后被申请人擅自将物业费提高至每平方0.80元;2016年10月8日,申请人所在小区业委会确定“续聘”被申请人,并确认2015年5月29日起服务有效;综上,2015年3月-5月,双方就物业费无任何约定,一审判决申请人按照0.80元每平方支付物业费存在错误。二、一审判决部分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在小区的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瑕疵,小区管理脏、乱、差,还侵占业主的公共利益,从不向业主公布任何账目;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有业主委员会在2015年5月《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表决票》为新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被申请人上海闵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再审审查过程中表示,一审判决合情合理、公平公正,请求维持原判。本院认为:法院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系对其再审申请法定事由的审查,事由成立的,应当再审;不符合法定事由情形的,应予驳回。再审审查中,裘利群提交的《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表决票》既不属于新证据,也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裘利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一审判决程序合法,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再审申请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一审中再审申请人并未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故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申请再审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裘利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裘利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玮审判员 汤克新审判员 曹 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磊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为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