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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财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遂宁浙江商会与被申请人黄正锚、李丽环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遂宁浙江商会,黄正锚,李丽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103号申请人:遂宁浙江商会,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表人:杨平号,该会会长。被申请人:黄正锚,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26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现居住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李丽环,女,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4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现居住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申请人遂宁浙江商会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正锚、李丽环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XX路XX号1栋3单元11楼34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保单号:ACHDUXX)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正锚、李丽环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XX路XX1栋3单元11楼34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在本院未解封前,不得变卖、转让、毁损和设定其它权利负担等。以上查封财产的金额以人民币507471.45元为限。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057元,由遂宁浙江商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和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