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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申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江苏宁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童开友、黄成兰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宁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开友,黄成兰,淮安市蒋坝小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申3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江苏宁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铭润庄园22幢401室。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飞,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童开友,男,汉族,1959年3月26日生,农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黄成兰,女,汉族,1963年2月2日生,农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淮安市蒋坝小学,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蒋坝镇淮宁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永,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生,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江苏宁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童开友、黄成兰、淮安市蒋坝小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原洪泽县人民法院(2015)泽法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2017年3月9日,本院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申请人送达传票,要求申请人于2017年3月15日下午3时30分到本院接受询问,申请人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宁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张 雨审判员 姜 国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梦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