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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3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跃林与黄彩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林,黄彩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3731号原告:刘跃林,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被告:黄彩萍,女,1962倪娜2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原告刘跃林与被告黄彩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刘跃林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跃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跃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跃林负担。审判员  李维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