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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3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超与四川富昇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四川富昇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490号申请执行人:刘超,男,1992年08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四川富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滨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752337458E。法定代表人:严辉昌,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超等19人与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大英县财政局有施工履约保证金310000元、施工民工工资保证金15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大英县财政局施工履约保证金、施工民工工资保证金共计469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尚国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