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孙占伟与高英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占伟,高英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509号原告:孙占伟,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双阳区甩湾林场职工,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高英博,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双阳区甩湾林场职工,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孙占伟与被告高英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孙占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0元(减半收取),由孙占伟负担。审判员 崔澜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柴疏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