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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执恢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泸州兴华建设有限公司、杨路遥、苏万章、杨世平、李昌荣、王燕、王洁、范从秀与被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东亚商贸公司、泸州市江阳区东亚果奶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兴华建设有限公司,杨路遥,李昌荣,王燕,王洁,范从秀,苏万章,杨世平,泸州市江阳区东亚商贸公司,泸州市江阳区东亚果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执恢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泸州兴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中路22号。法定代表人:徐廷富,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杨路遥,男,生于1976年8月20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申请执行人:李昌荣,男,生于1960年10月12日,住重庆市大足县。申请执行人:王燕,女,生于1977年2月8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申请执行人:王洁,女,生于1987年2月1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申请执行人:范从秀,女,生于1950年7月20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申请执行人:苏万章,男,生于1966年3月11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申请执行人:杨世平,男,生于1950年8月10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东亚商贸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邻玉镇天堂村。法定代表人:刘应和,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东亚果奶厂,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邻玉镇天堂村。法定代理人:沈均英,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泸州兴华建设有限公司、杨路遥、苏万章、杨世平、李昌荣、王燕、王洁、范从秀与被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东亚商贸公司、泸州市江阳区东亚果奶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东亚商贸公司、泸州市江阳区东亚果奶厂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詹 毅审 判 员  李国强代理审判员  张熠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