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屈勇斌与石门县东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勇斌,石门县东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保44号申请人:屈勇斌,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申请人:石门县东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永兴街道新厂社区八组。法定代表人:刘一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屈勇斌与被申请人石门县东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屈勇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石门县东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石门小商品综合城”5006、5007、5008、5009、5010、5011、5012、5013、5015、5016、5017、5018、5019、5020号住房。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屈勇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石门县东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石门小商品综合城”5006、5007、5008、5009、5010、5011、5012、5013、5015、5016、5017、5018、5019、5020号住房(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屈勇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冉成文人民陪审员 贺中炎人民陪审员 丁皓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亚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