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姚素明与毛光明周建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素明,周建琴,毛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050号原告:姚素明,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周建琴,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毛光明,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姚素明与被告周建琴、毛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姚素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素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素明撤诉。案件受理200元(原告姚素明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素明负担。审判员 樊 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