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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姚素明与毛光明周建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素明,周建琴,毛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050号原告:姚素明,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周建琴,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毛光明,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姚素明与被告周建琴、毛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姚素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素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素明撤诉。案件受理200元(原告姚素明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素明负担。审判员 樊 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