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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李书忠、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忠,X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2449号申请执行人李书忠,男,1966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XXX,男,1983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书忠与被执行人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安审 判 员  郝振龙代理审判员  李 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