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执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李书忠、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忠,X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2449号申请执行人李书忠,男,1966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XXX,男,1983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书忠与被执行人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安审 判 员 郝振龙代理审判员 李 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