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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7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梁燕、田宜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燕,田宜谚,胡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24号申请人梁燕,女,198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蓝山县。被执行人田宜谚,男,1974年8月31日生,汉族,住蓝山县。被执行人胡阳丽,女,1979年1月17日生,汉族,住蓝山县。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梁燕与被执行人田宜谚、胡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阳丽已给付完毕、被执行人田宜谚工资已经冻结,但被执行人田宜谚载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7民初字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冻够被执行人的工资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宏长审判员  刘圆格审判员  梁邦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