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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山东博山水泵三厂与扬州仙泉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博山水泵三厂,扬州仙泉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2003号原告:山东博山水泵三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柳杭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287511L。法定代表人:张钢,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德,系该单位职工,住山东。被告:扬州仙泉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新杭村。法定代表人:孙君娇。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博山水泵三厂诉被告扬州仙泉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博山水泵三厂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博山水泵三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山东博山水泵三厂负担。审 判 长  高苗苗代理审判员  刘盛炅人民陪审员  薛连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钱 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