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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大竹县鸿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振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竹县鸿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振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1237号原告:大竹县鸿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竹县。法定代表人:樊入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财,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振兴,男,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原告大竹县鸿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振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大竹县鸿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大竹县鸿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竹县鸿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大竹县鸿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淑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