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黄清堂、胡庆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清堂,胡庆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50号申请执行人:黄清堂,男,194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胡庆义,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清堂与被执行人胡庆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姜颜秋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纪春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