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8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运年与被执行人谭香娥、马骏义、段某某、段某、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运年,谭香娥,马骏义,段某某,段某,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8执466号申请执行人龙运年(又名龙三仔),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被执行人谭香娥,女,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被执行人马骏义,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系被执行人谭香娥之夫。被执行人段某某,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被执行人段某,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系被执行人段某某之父。被执行人侯某,女,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安仁县永乐江镇红光村段古组。系被执行人段少某某之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运年与被执行人谭香娥、马骏义、段某某、段某、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我院执行人员依法在2016年11月4日扣划被执行人马骏义所有所有的银行存款14000元,2017年1月25日执行人马骏义自动交纳20000元,由申请人龙运年领取执行款34000元,申请执行人龙运年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谭香娥、马骏义、段某某、段某、侯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讨论,决定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向阳审判员 李红日审判员 丁永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洁瑶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