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竹山县宝丰镇中心卫生院与刘兴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竹山县宝丰镇中心卫生院,刘兴斌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689号原告:竹山县宝丰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竹山县宝丰镇桂香路**号。登记号:42188094x42032311c2101。法定代表人:毛全意,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桂波,竹山县宝丰中心卫生院业务副院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自清,竹山县宝丰镇中心卫生院综合科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刘兴斌,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竹山县宝丰镇中心卫生院诉被告刘兴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竹山县宝丰镇中心卫生院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竹山县宝丰镇中心卫生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竹山县宝丰镇中心卫生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竹山县宝丰镇中心卫生院负担。审判员 贺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德龙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