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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7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7民初24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继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畅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