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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3执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黄XX申请执行蔡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X,蔡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43执1799号申请执行人黄XX,男,生于1979年4月20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蔡瑞,男,生于1973年11月1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执行黄XX依据(2016)渝0243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蔡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14000元及逾期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290元、执行费161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彭水支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彭水支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去向不明,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暂缓本案的执行,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去向不明,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243执179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永学代理审判员  罗 伟代理审判员  周新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龙家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