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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1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占国明、江姣花等与孙春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国明,江姣花,孙春林,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1民初459号原告占国明,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原告江姣花,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址同上。被告孙春林,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告王红,女,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占国明、江姣花诉被告孙春林、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占国明、江姣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春林、王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占国明、江姣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国明、江姣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占国明、王红共同负担。审判长 陈 晋审判员 舒小兰审判员 杨同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