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焦作市马村区公安消防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焦作市马村区公安消防大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101号原告:薛某某,男,汉族,1965年9月15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焦作市马村区公安消防大队,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法定代表人:周某,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焦作市马村区公安消防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薛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赵旭升人民陪审员 张爱玉人民陪审员 毋福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史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