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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宋某、刘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被执行人刘某,女,199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宋某撤回申请,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6执2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顺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