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宋某、刘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被执行人刘某,女,199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宋某撤回申请,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6执2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顺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