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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店信用社与张战平、冯学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店信用社,张战平,冯学久,冯增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562号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店信用社,住所地滑县老店镇老店集。负责人蒋伟波,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勤阁,男,1965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张战平,女,198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冯学久,男,198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冯增贤,男,1978年2月7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店信用社与被告张战平、冯学久、冯增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店信用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退还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店信用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曙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