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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终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斌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塔支行、徐林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斌,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塔支行,徐林,吕景翠,贾淑鑫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1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斌,现住呼和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塔支行。负责人:岑建军,该支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林,现住呼和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景翠,现住呼和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淑鑫,现住呼和浩特市。上诉人王斌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塔支行、徐林、吕景翠、贾淑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民初5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王斌经依法送达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逾期未予交纳,且其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宫 静审判员 李 娜审判员 周 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子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