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执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云雷与王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云雷,王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1执1878号申请执行人马云雷。被执行人王志伟。申请执行人马云雷与被执行人王志伟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辽1421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马云雷向绥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21执18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金辉审 判 员 王福君代理审判员 薛 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天柱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