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20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李超明与曹学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明,曹学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20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超明,男,汉族,1983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被执行人曹学建,男,汉族,1979年10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4民初第7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3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率的四倍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再减去5000元),案件受理费4500元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证券、无股权,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查封其名下粤B×××××号车辆(未扣到车,暂无法处分),扣划其银行存款共计85.21元,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35.21元可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已通知领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军执行员 赵 静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