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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57贝阿二与沈建法、殳家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贝阿二,沈建法,殳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257号申请人贝阿二。被执行人沈建法。被执行人殳家红。原告贝阿二与被告沈建法、殳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0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被告沈建法、殳家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贝阿二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并支付原告贝阿二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1、以本金2000000元,按年息13.50%,自2015年7月23日起计算至两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2、以本金1000000元,按年息14.40%,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两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上述付款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方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被告沈建法、殳家红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贝阿二。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因被告沈建法、殳家红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贝阿二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20400.00元,执行费32604.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贝阿二与被执行人沈建法、殳家红达成和解协议,其中明确:“……”本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已按约履行第一期100万元的付款义务,由于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法院作执行程序终结处理。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和解协议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本案进行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060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长安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熙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