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7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伟光与河北冀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光,河北冀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776-1号原告:王伟光,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平县。被告:河北冀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毅。地址:河北省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光与被告河北冀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冀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冀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士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