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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蒋永礼与张登芹、金士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永礼,张登芹,金士高,王兴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717号原告:蒋永礼,男,195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张登芹,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私营企业主,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被告:金士高,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王兴月,女,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蒋永礼诉被告张登芹、金士高、王兴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蒋永礼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蒋永礼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永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永礼负担。审判员  张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