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毅、张彦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毅,张彦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特4号申请人张毅(系被申请人之子),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赵洪,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彦虎,男,195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代理人杨建梅(系被申请人之妻),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申请人张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彦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毅称,2015年9月6日张彦虎因病住院,先后在省二院、市人民医院、省人民医院、河北省优抚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张彦虎为肺部感染、电解质紊乱、低钠血症、高血压2级很高危、脑出血术后植物状态、气管切开术后。现被申请人张彦虎不能说话,神志不清,颈软,无抵抗双侧肱二、三头肌腱、膝腱反射查体不合作。为了更充分的保护其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申请:因被申请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彦虎配偶为杨建梅,儿子为张毅。案件审理过程中,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10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目前为器质性智能损害(重度),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庭审中,申请人张毅及杨建梅均认可由杨建梅作为被申请人张彦虎的监护人。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毅作为被申请人张彦虎之子可以向人民法院宣告张彦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该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具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应当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关于被申请人张彦虎的监护人的担任,申请人与杨建梅已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张彦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杨建梅为张彦虎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晓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甄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