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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俞益浓、麻炳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益浓,麻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292号申请执行人:俞益浓,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麻炳峰,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俞益浓与被执行人麻炳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执3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226执2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应涛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