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4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姜利群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利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4民特18号申请人:姜利群,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申请人姜利群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姜利群称,本人系被申请人姜利君的兄弟,因姜利君自幼是个哑人,后来患有痴呆症,一直随我生活,2009年农历12月份不慎走失,一直不见踪影,我及家人万分着急,随即多方打听并发动亲朋好友一起外出寻找,无任何消息,现已失踪6年之久,故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姜利君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姜利君,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湖北省英山县雷家店镇曹家店村六组,公民身份号码422126196204016511。系申请人姜利群的哥哥。姜利君系哑人,亦患有痴呆症,2009年农历12月份不慎走失。申请人姜利群申请宣告姜利君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姜利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姜利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姜利君因不明原因下落不明,已达六年之久,经申请人多方寻找,本院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公告,姜利君仍然不落不明。申请人申请宣告姜利君死亡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姜利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段新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