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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执恢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徐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徐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恢4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大同街31号。负责人:李明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晨,男,1982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徐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0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12328.8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6年11月4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徐晨名下位于徐州市××绿地世纪城××#××室房产。本案为轮候查封,本案申请人为抵押权人,首封为本院(2015)云民初字第01530号案件。2、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本院多次与首封案件原告张洪云联系,其表示与本案申请人在协商,后协商无果,张洪云不同意本案处置该房产。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在此期间变更委托代理人,未能及时与张洪云继续沟通,抵押物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7年4月24日与本案申请人代理人联系,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代理人表示会继续与首封人沟通,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本院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