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8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林立忠与张原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立忠,张原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804号原告:林立忠,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张原来,男,195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原告林立忠与被告张原来彩票、奖劵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立忠以欲与张原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立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立忠负担。审判员  王赐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丽婷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