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魏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魏莹,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魏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278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新刚,总经理。被告:魏莹,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告魏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王石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相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