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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30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执67号马昌顺与刘辉文车辆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文,马昌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30执67号申请执行人刘辉文。被执行人马昌顺。马昌顺与刘辉文车辆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湘3130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昌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马昌顺与刘辉文车辆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6)湘3130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所主文确定的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马昌顺于2017年1月14日前给刘辉文补偿款40000元。2017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刘辉文与被执行人马昌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马昌顺的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刘辉文补偿款30000元,此案完全执行完毕。二、申请执行人刘辉文收得上述执行款30000元后,自愿其余补偿款1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和其他一切执行请求,同意此执行案终结执行。2017年4月24日,被执行人马昌顺给申请执行人刘辉文付清执行款3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贾洋磊申请执行的(2016)湘3130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文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吴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