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郑培娇与大连金航船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培娇,大连金航船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989号原告:郑培娇,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告:大连金航船机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王欣。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培娇诉被告大连金航船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因身在外地、无法出庭而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因无法出庭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培娇撤回对被告大连金航船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培娇负担。审判员 解瑞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