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民终4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西紫荆颜料化工有限公司、陈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紫荆颜料化工有限公司,陈文,龙国仁,刘茂生,李春生,方页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42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紫荆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新县埠前镇小屋岭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5638467476。法定代表人:王志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新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国仁,男,1958年8月4日生,汉族,住永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茂生,男,196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永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生,男,196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永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页朝,男,196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永新县。上诉人江西紫荆颜料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文、龙国仁、刘茂生、李春生、方页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永新县人民法院(2016)赣0830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西紫荆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与陈文、龙国仁、刘茂生、李春生、方页朝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紫荆颜料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西紫荆颜料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西紫荆颜料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良华审 判 员 杨思铭代理审判员 陈利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