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17-行执27号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与陈淼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认定被申请人非法运营,陈淼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财保27号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7号。法定代表人何军,局长。委托代理人何燕辉,女,1988年3月11日出生,该单位干部,住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80号。被申请人陈淼兴,男,汉族,1986年7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三阳乡万古村388号。身份证号码:430626198607081031。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认定被申请人非法运营,于2017年3月7日向被申请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扣押其非法运营车辆。现扣押期限即将届满,被申请人仍未主动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可能逃避执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30000元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已及时向被申请人催告履行,但被申请人并未主动履行处罚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执行,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淼兴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祁谷芸审 判 员 方 乐人民陪审员 张孝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章灵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