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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林小云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305号原告:林小云,女,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中,男,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91430000883777568Y。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号中国人寿大厦**楼。负责人:李学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林小云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14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小云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小云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小云承担。审判员  赵印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鹤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