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周鹏、许芳玲与张志雄、郭美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鹏,许芳玲,张志雄,郭美丽,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895号原告:周鹏,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红,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芳玲,女,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红,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雄,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告:郭美丽,女,19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告: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现代华都家园综合楼2218。法定代表人:袁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鹏、许芳玲诉被告张志雄、郭美丽、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鹏、许芳玲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鹏、许芳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鹏、许芳玲撤回对被告张志雄、郭美丽、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14元,减半收取1457元,由原告周鹏、许芳玲承担。审判员 唐文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童 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