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斯特与刘伟恒、李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斯特,刘伟恒,李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1198号原告:刘斯特,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告:刘伟恒,女,49岁,汉族,房产管理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告:李国军,男,50岁,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斯特诉被告刘伟恒、李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斯特撤回对被告刘伟恒、李国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45元,减半收取922.50元,由原告刘斯特负担。审判员 韩国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辉 百度搜索“”